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6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景宏
       邱韋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于石蕾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2,8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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