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2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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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2104號
原 告 健瀚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裕昌 即進德捲門
材料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捌佰貳拾柒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