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2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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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2104號
原   告 健瀚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裕昌 即進德捲門
  材料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捌佰貳拾柒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95 年度 南簡 字第 2104 號裁定(95.10.18)[和解]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5 年度 促 字第 5801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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