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7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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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5年10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肆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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