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1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149號債權人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法定代理人 趙建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敏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之聲請狀。
二、債務人張敏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