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67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67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捌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參仟壹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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