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小字第161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陳秀卿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縣○○鄉○○村○○路○○號,此有
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張豐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