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授權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99號原告 徐仕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授權金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6萬5,600元(原告請求給付人民幣160萬元,以起訴狀到院日108年4月15日臺灣銀行匯率收盤價現金匯率賣價人民幣1元為新臺幣4.666元計算,計算式:0000000×4.66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953元,扣除已繳納之1萬6,840元,尚應補繳5萬8,1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