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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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84號原告 江侑聰 被告 周欽隆
徐崧耀 林茂軒 王宏恩 陳俊維 張巧宜 周沂儒 賴冠翰 王成旺 張晏誠 劉祐廷 楊旻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3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吳金玫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坤冀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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