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顧忠義 被告 林耀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中交簡字第342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廖弼妍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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