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3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章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瓊薇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47,595元【(2769+2769)×1500+3809.85×2700+454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9,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許珍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