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1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80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秀玲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44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經其簽名或蓋章,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1年8月1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