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明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明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明祥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542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2年後,受刑人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864號案件,駁回受刑人上訴,受刑人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2833號案件,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0年7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1580號(本院按:聲請意旨誤載為法授矯字第10101151581號,並此敘明)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許永煌法官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麗蓮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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