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75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務人 吳景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壹仟 陸佰 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逾期第一個月計付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