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3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3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3976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98年11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內「北市裁罰字第裁22-AD0000000號」,應更正為「北市裁罰字第裁22-AD0000000號」;附表編號21之「原處分案號」亦併同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經核係屬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上開法條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交通法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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