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368號原告 徐淑華 送達代收人 林姿伶 被告 王琮耀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3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莊玉熙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