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調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呂學榮
相 對 人 鄭漢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係強制調解事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東石鄉○○村
○○○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聲請調解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