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21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支付命令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7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