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主文欄內關於「處有期徒刑伍月」之記載,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理由欄三、關於「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之記載,應更正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欄內「刑法第11條前段、」之後,應更正補充「第41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錯誤,茲於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情況下,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邁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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