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1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1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171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蔡伯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叁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伯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1月25日止累計145,382元未給付,其中138,418元為消費款;5,920元為利息;1,04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17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伯峰│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26%│││41980││11月26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蔡伯峰│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26%│││34059││11月26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蔡伯峰│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62379││11月26日││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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