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73號債權人快樂弘揚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衍狀 債務人 劉秀蘭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秀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劉秀蘭之催繳證明文件。
二、補正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