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86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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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8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860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邱瀚霆 債務人 李美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