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俊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俊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俊男(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1年8月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21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並於101年8月3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2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原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2月1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1月12日,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鄭富城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衍均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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