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軒毅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軒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軒毅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097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2年1月3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㈠於9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2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後,於99年6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㈡又於99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24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上開二案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09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02年1月31日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為103年7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2日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6月22日等情,有受刑人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2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蔣忠興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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