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基斌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基斌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柯姿佐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