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591號聲請人 郭川 上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補正報案單正本。
(三)報案單正本上,應備註明該本票之發票日及金額及發票人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591號聲請人 郭川 上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補正報案單正本。
(三)報案單正本上,應備註明該本票之發票日及金額及發票人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