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2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何彥甫被告謝銘桂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彥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何彥甫因被告謝銘桂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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