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5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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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5315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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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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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 劉蝚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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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林萬興郵局之存款債權,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林萬興郵局所在地係在彰化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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