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2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210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務人 陳孝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零貳佰壹拾陸元,及其中壹拾柒萬伍仟柒佰參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玖萬參仟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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