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73號原告 徐清煥 訴訟代理人 許民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清志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