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76號原告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芳正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113、114、115、116、117、11
8、119、120、121、122、124、125、128、129、
131、132、133、135、136、137、138、139、141、142、143、144、145、151、152、153、164、16
8、169、170、171、172、173、218、219、638、
639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所繼承之被繼承人姓名及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