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8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家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家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朱家麟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檢察官聲請書之受刑人朱家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其中編號2之判決日期「109/06/01」記載,應更正為「109/06/03」,判決確定日期「106/07/14」記載,應更正為「109/07/14」),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