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 謝興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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