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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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 黃天化 被告 魯清明
龔孟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魯清明間就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行為無效或應予撤銷,並聲明塗銷被告魯清明之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參照);又依卷附原告與被告魯清明之買賣契約書約定系爭土地買賣價款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爰以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