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八七號
原告唯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八七號
原告唯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