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非調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家非調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792號聲請人 謝德娣 相對人 柯羿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謝德娣爲相對人柯羿安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 柯敦煌 與相對人柯羿安等停止親權事件,茲因相對人柯羿安頭部外傷合併創傷性腦出血,已為重度身心障礙者,而無訴訟能力,故有為相對人柯羿安選任特別代理人必要,而聲請人謝德娣為相對人母親且在相對人柯羿安受傷前亦與相對人柯羿安同住,對相對人柯羿安事物處理有一定熟悉度,並表明意願擔任相對人柯羿安之特別代理人等情,有家事聲請狀、診斷證明書、及本院職權調閱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為利調解訴訟進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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