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22號原告永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國雲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
廖學能 律師 陳錦芳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江武照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
林尚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怡潔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