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調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簡調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簡調字第252號聲請人 張譽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新竹市○道段○○○○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姓名不得遮掩),並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姓名,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劉○○之姓外,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慧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