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衛致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原告 衛彥伶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羅碧瑛 被告 林韋志 被告 福雄 工程行 即 江雪嬌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林韋志被訴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9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黃美文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