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6976號債權人 李藶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日東 即公業 葉濟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明債務人是否已登記為法人。
二、查明債務人之正確稱謂(為公業葉濟慶亦或祭祀公業葉濟慶)。
三、提出債務人其法定代理人之登記或報備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務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