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1號原告 王秉杰 被告 張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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