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438號
原告群英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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