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47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王東隆 相對人 黃文圳 相對人中聯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遠雄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宥恩
黃啓銘 兼法定代理人 馬濟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中聯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即遠雄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用之,依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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