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360號聲請人 鄭卓華
卓月英 鄭淑菁 鄭淑慧 鄭秉翔 鄭淑如 潘詩亞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 卓合進 之繼承權,而被繼承人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鄉○○村○○路○○○○○○號4樓,有除戶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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