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589號聲明人丙○○即繼承人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乙○○第二順位繼承人 黃麒麟 及第三順位繼承人黃順賢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應補正被繼承人第三順位繼承人 黃啟勳 、 黃金柱 、甲○○、 黃俊夫 、 黃三江 已收受聲明人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三、聲明人請釋明何時知悉得為繼承人(如前順位繼承人寄發之存證信函)。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