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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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77號上訴人丙○○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中心高雄區營運處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業於民國96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徐文祥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