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95號聲請人 杜秀燕 聲請人 蔡慶隆 相對人 徐福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7年4月22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本票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9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聲請人聲請拍賣門牌號碼「台南市○○區○○路○段000號及253巷6、7號」等未保存登記建物部分。按以不動產為標的的物權契約,若想發生法律效力,非以書面訂立,並經登記不可,民法第758條、第760條分別定有明文。則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抵押權人僅能依設定登記之內容行使權利,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2432號判例可資參照。是抵押標的物必須為已辦理登記之不動產始足當之,倘為未辦理登記之不動產,因無從為抵押權之設定登記,自不能為抵押權之標的物(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非抗字第54號裁定意旨參照)此乃物權法定之原則,而抵押權既屬於不動產物權之一種,則依法律所為抵押權之設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抵押權設定時尚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縱使經抵押人及抵押權人合意為雙方所設定抵押權之效力所及,亦因該未保存登記之建物無從於地政機關之建物登記簿載明,而不生抵押權設定之效力。則聲請人聲請拍賣前開未保存登記建物部分,於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95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89│82.33│75分之3│├──┼───┼────┼───┼───┼────┼───────┤│002│臺南市○○○區○○○段│89-1│0.80│75分之3│├──┼───┼────┼───┼───┼────┼───────┤│003│臺南市○○○區○○○段│93│33.10│75分之3│├──┼───┼────┼───┼───┼────┼───────┤│004│臺南市○○○區○○○段│94│54.14│75分之3│├──┼───┼────┼───┼───┼────┼───────┤│005│臺南市○○○區○○○段│99│114.33│75分之3│├──┼───┼────┼───┼───┼────┼───────┤│006│臺南市○○○區○○○段│100│35.25│75分之3│├──┼───┼────┼───┼───┼────┼───────┤│007│臺南市○○○區○○○段│101│62.12│90000分之20591│├──┼───┼────┼───┼───┼────┼───────┤│008│臺南市○○○區○○○段│102│410.59│90000分之20591│├──┼───┼────┼───┼───┼────┼───────┤│009│臺南市○○○區○○○段│102-1│123.53│90000分之20591│├──┼───┼────┼───┼───┼────┼───────┤│010│臺南市○○○區○○○段│103│13.01│75分之3│├──┼───┼────┼───┼───┼────┼───────┤│011│臺南市○○○區○○○段│109│117.30│75分之3│├──┼───┼────┼───┼───┼────┼───────┤│012│臺南市○○○區○○○段│111-10│33.76│75分之3│├──┼───┼────┼───┼───┼────┼───────┤│013│臺南市○○○區○○○段│111-11│383.70│75分之3│├──┼───┼────┼───┼───┼────┼───────┤│014│臺南市○○○區○○○段│111-13│66.40│4分之1│├──┼───┼────┼───┼───┼────┼───────┤│015│臺南市○○○區○○○段│112│76.06│75分之3│├──┼───┼────┼───┼───┼────┼───────┤│016│臺南市○○○區○○○段│112-2│5.36│75分之3│├──┼───┼────┼───┼───┼────┼───────┤│017│臺南市○○○區○○○段│116│11.05│75分之3│├──┼───┼────┼───┼───┼────┼───────┤│018│臺南市○○○區○○○段│143│634.80│75分之3│├──┼───┼────┼───┼───┼────┼───────┤│019│臺南市○○○區○○○段│143-1│47.50│75分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