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99號原告 邱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金火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下同)805,7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林金火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渙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