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33號原告 劉萍 代理人 徐曉萍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被繼承人 楊繼澤 所遺不動產已辦妥繼承登記之證明。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