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29號原告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被告 黃秋龍
黃明湖 吳黃琴 黃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0,045元(即依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原告應對被告為地上物補償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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