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57號聲請人 陳明達 代理人 高敏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張捷菡┌──────────────────────────────────────────────┐│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9-ND-0000000-0│1│1000││├──┼───────────────┼──────────────┼───┼────┼───┤│0002│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9-ND-0000000-0│1│1000││├──┼───────────────┼──────────────┼───┼────┼───┤│0003│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9-ND-0000000-0│1│1000││├──┼───────────────┼──────────────┼───┼────┼───┤│0004│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9-ND-0000000-0│1│1000││├──┼───────────────┼──────────────┼───┼────┼───┤│0005│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9-ND-0000000-0│1│1000││├──┼───────────────┼──────────────┼───┼────┼───┤│0006│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9-ND-0000000-0│1│1000││├──┼───────────────┼──────────────┼───┼────┼───┤│0007│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9-ND-0000000-0│1│1000││├──┼───────────────┼──────────────┼───┼────┼───┤│0008│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9-NX-0000000-0│1│506││└──┴───────────────┴──────────────┴───┴────┴───┘